丁vercammen 是米德尔塞斯县检察员,他们已出版了130条款,在国家和新泽西州的出版物刑事法律及诉讼制度的课题。他被授予国家新泽西州律师市法院的执业一年。他的讲座和处理刑事案件中,市法院,在DWI ,交通和其他litigationmatters 。他是一名副主席的阿坝刑事法委员会, GP的,并将于宣讲,在2009年美国律师协会的年度会议。浏览网页www.njlaws.com

Kenneth Vercammen & Associates,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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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January 21, 2008

管理局签发的搜查令,统治3:5-1

来裁定, 3时05分。搜查证
3:5-1 。权威发布
搜查令,方可发给由法官一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全市当财产征求所在地。
注:源= 3:2的A - 1 。
3:5-2 。理由发行

搜查令,可发出搜查及检取的任何财产,包括文件,书籍,文件和任何其他实物,获得了违反刑法,这个国家或其他任何国家;或拥有,控制和设计或意图使用或已用于任何上述违反规定或构成证据或趋于表明任何此类违规行为。
注:源= 3:2 - 2 , 3:2 - 7 。
3:5-3 。发行和内容

(一)申请搜查令时,应亲自出庭前,主审法官,必须考虑申请人的宣誓书或作证签发逮捕证。法官也可以看看,在宣誓后,任何证人申请人生产,并可以要求任何人后,其信息申请人依赖亲自出庭,并加以研究宣誓关于这方面的资料。如果法官认为他的理由给予申请存在,或者说,人们或许有理由相信它们存在,法官应日期和签发手令查明的财产被没收,命名或描述的人或地方被搜查,并指明工时时,它可能会被处决。认股证应针对任何执法人员,不点名的人员,并应说明依据其发放和有关人员的姓名,其书面证词或证言,已采取了支持。认股证应直接将它归还给法官发出的。
(二)由上级法院法官可以签发搜查令后,宣誓就职的口头证词申请人如不亲自在场。这种宣誓口头证词可能会传达给法官,可通过电话,广播电台或其他电子通信手段。法官应contemporaneously这样的纪录宣誓口头证词,是指一个磁带录音装置或速记机,如果这些都是可用,否则就足够longhand笔记总结什么是说,应当由法官审理。随后以宣誓时,申请人必须找出自己的,明确的目的要求,并透露,根据他的或她的资料。这项宣誓作证时,应一律视为是一个宣誓书为施行发出搜查令。手令可发出,如果法官认为他急迫的情况下存在足够的借口,未能获得书面保证,并有足够的理由给予申请已被证明。经批准,法官应追悼具体授权条件的,以搜索,并应直接申请进入这一授权逐字一种形式,或采取其他适当的文件后,指定了重复原来的搜查令。令状须当作搜查令,以便为R 3时05分。法官应直接申请列印法官的名字就逮捕证。法官也应contemporaneously记录事实的裁定,以急迫的情况。如果一个文件记录了,法官应指示该证词被转录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这一转录记录应予以认证,由法官。法官应当及时发出书面确认性的搜查令,并应就此提出确切的时间,发行的复制原逮捕证。在所有其他方面,该法的颁布和内容的手令,应到规定的第(一)本规则。
注:源= 3:2 A - 3中, 3:2 - 4 (第二句) ;曾任统治调职第(一)项和第(二)通过1984年7月26日才能有效1984年9月10日;段(一)及(二)修正1994年7月13日才能有效1994年9月1日。
3:5-4 。保密

搜查令时,应发给所有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和誓章或证词后,它是基于不得提起与刑事司经理人的办公室或公布任何方式之前处决。披露之前,它的执行,即手令,已申请或发出,除非有必要,其执行的,可构成藐视。后执行令状,并检附资料应予保密规定的情况除外在R. 3:5-6 (三) 。
注:源= 3:2 - 9条(第一款) ;经修订的1994年7月13日才能有效1995年1月1日;条修订2002年7月12日才能有效2002年9月3日。
3:5-5 。执行和返回库存

(一)搜查令可能被处决任何执法人员,包括总检察长或县的检察官或治安或成员及其工作人员。认股证必须被处决后10天内,其发行和工时定额,因此,由法官签发,除非有充分的原因,表明手令规定,其执行情况,在同一时间,是白天还是晚上。有关人员以财物下逮捕证应给所属的人,或从他们的校舍财产是采取手令的副本及一张收据,为财产或者应离开拷贝和收据在规定的地点从该财产所采取的是。返回的,应及时并应附有一份书面清单的任何财产。存货应予以核实,由主任执行了认股权证,在有关的人,由本人或由处所财产是采取或者,如果这些人不在场,在场的其他一些人。法官应根据要求提供一份清单,以所属的人,或从他们的校舍财产采取向申请人提供逮捕证。
(二)如果重复原来的搜查令,已伏法,人,执行令状不得进入的确切时间,其执行其面。如果一个磁带或速记记录的口头证词已经发表,法官应要求申请人签署一份誊本的这个纪录。在所有其他方面,执行和返回的复制原搜查证,应到规定的第(一)本规则。
注:源= 3:2 - 4 ;前者统治调职为第(一)项和第(二)通过1984年7月26日才能有效1984年9月10日。
3:5-6 。备案;保密

(一)除本条规定在第B中,主审法官发出的逮捕证应附加的回报,库存和所有其他文件,此事无关,其中包括宣誓书及誊本或简易程序的任何口头证词,并在适用的,重复原来的搜查令,并应归档与刑事司经理人的郡长办公室,其中,财产被查封。当一个磁带或速记记录已作出的,应当同时提交由法官。
(二)遇有搜查令,是基于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对口腔,电线或电子通讯授权,由法官窃听规定之下,新州的窃听和电子监控管制法, njsa甲: 156a - 1段及以下各段,主审法官发出的逮捕证应档案不仅与窃听法官申请搜查令,以及其他所有誓章,文件及证物提交的有关条文,以及任何磁带或速记纪录口头证词时所采取的窃听法官。法官发出的逮捕证应通知备案的备案,如与窃听法官,如前述,加上认股权证,并在适用的,重复的原搜查令,并清查与刑事司经理人的郡长办公室,其中,财产检获的。
(三)所有权证已完全被处决和论文陪伴,其中包括誓章,全文或摘要的任何口头证词,复制原有的搜查令,返回和库存,以及任何原带或速记记录应当保密,除非该手令及所附文件应以供查阅和复印是由被告提供的在R. 3:13-3和任何人自称为受屈,非法搜查和检取通知书后,向县检察事业的良好表现。
注:源= 3:2 - 5 , 3:2 - 9 (第二段) 。经修正的1973年6月29日,以有效1973年9月10日;条修订1984年7月26日才能有效1984年9月10日;段番号和文本的第(二)通过第(一)经修改的1988年11月7日,以有效一月2 , 1989年;本条第(一)及(二)经修改的1994年7月13日,第(三)经修正的1994年12月9日,为了有效1995年1月1日;段(二)经修改的1996年6月28日,以有效九月一日, 1996年;字幕修订,并第(三)经修改的2002年7月12日才能有效2002年9月3日。
3:5-7 。议案镇压证据,以及归还财产

(一)公告;时候。并通知检察官,县,其中这件事尚未了结或威胁的情况下,向申请人提供手令,如果搜索当时的手令,并且共同起诉者,如果有的话,并按照适用的规定传译1:6-3和R.下午3点10分,一个人自称为受屈,非法搜查和检取,并有合理理由相信所取得的证据可能会被用来对付他或她在刑法程序后,可向当地上级法院只在县,在这件事之前,还是扬言要镇压的证据以及归还没收的财产,即使给予降级,控告或者被起诉,可在管辖范围内的市政法庭。这种动议应依照传译3:10-2 。
(二)简报。如果搜索取得手令,简要说明事实和论据支持这项议案,须提交该通知的议案。国家应在十天之内,此后,提交一份简短陈述事实和论据支持搜索其中movant可能答辩进行了简短的不晚于3天前听证会。如果搜索是在没有逮捕证,国家应在15天内提交议案,文件简报,其中包括事实的陈述,因为它声称,他们来的,和movant应提交一份简短声明中柜事实不迟于3天前听证会。
(三)听证会。所有这些议案共被起诉者应合并测定,在一个单一的听证会上,除了良好的动机,可见一斑。如果物质的事实是有争议的,并就此作证时,应采取在公开法庭进行。
(四)上诉复审。拒绝一项议案,根据这项规则,可进行审查,提出上诉作出有罪判决的,尽管这样的判断是,进入后,认罪。
(五)归还财产。如果一项议案,根据这项规则,是理所当然的,应将财产交付给权利人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受到合法拘留,并不得接纳为证据,在任何法庭。交付的财产不必作出,但是,直到期满的时间内,国家也可以取得上诉许可依据传译2:5-6 。
(六)失败的后果,提出动议。如果及时运动,是不是在按照这一规则,被告应被视为放弃任何异议审判期间,以接纳的证据,其理由是这些证据是非法获得的。
(七)的影响不平顺在逮捕证。在没有恶意,没有搜查或扣押取得搜查令,应一律视为非法的,因为技术不足或不合规定,在取得令状或在试卷或提起诉讼,以获得它,或者在其处决。
注:源= 3:2 - 6 (一) (二) 。 ( a )款,修正案第(二) , (三) , (四)通过和原第(二) , (三) , (四)调职为(五) , (六) , (七)分别为1月28日, 1977年至立即生效;段( a )项和第(三)经修改的1979年7月16日才能有效september10 , 1979年第(一)经修改的1981年7月16日才能有效1981年9月14日;段(一)经修改的6月9日, 1989 ,以有效1989年6月19日;段(一)经修改的1994年7月13日才能有效1995年1月1日;段(一)经修改的1998年1月5日,以有效1998年2月1日。
3:5-8 。搜索和扣押搜查令

规则3点05分,不得被视为非法,使合法的搜查和检取的,未经搜查令。
注:源= 3:2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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