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vercammen 是米德尔塞斯县检察员,他们已出版了130条款,在国家和新泽西州的出版物刑事法律及诉讼制度的课题。他被授予国家新泽西州律师市法院的执业一年。他的讲座和处理刑事案件中,市法院,在DWI ,交通和其他litigationmatters 。他是一名副主席的阿坝刑事法委员会, GP的,并将于宣讲,在2009年美国律师协会的年度会议。浏览网页www.njla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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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February 12, 2008

来裁定, 3时09分。庭前程序3:9-1

prearraignment会议;恳求提供;提审/会商;庭前听证;庭前会议
(一) prearraignment会议。经过刑事起诉书已归还,或密封起诉书依照传译3:6-8已被拆开了,一本起诉书,连同发现,为每名被告命名的,应要么交付给刑事庭经理人的办公室或者可在检察长办公室, 14天内送回或启封的起诉书。香港回归后,或启封的起诉书,被告应书面通知,由刑事庭经理人的办公室出现了一个prearraignment会议应在21天内起诉。在prearraignment会议被告应当是:获知收费;书面通知的日期,地点和时间为提审/会商; ,如果被告的要求下,获准申请预审干预。刑事部经理的办公室不得以其他方式告知被告就此案。刑事部经理的办公室,应当确定被告是否是由律师代表出庭,如果没有,被告是否可以负担得起律师。如果显示被告不能聘请律师,被告均应按要求填写统一被告摄入报告。如果被告不出庭为prearraignment会议,刑事部经理应通知刑事庭长的人可以发出台阶状。被告人的律师寻求发现应索取一份起诉书,并发现无论从刑事部经理的办公室,或检察官的办公室,最迟不晚于28天,之后返回或启封的起诉书。没有prearraignment会议应需注明被告律师和刑事司经理的办公室已经成立,其满意度: ( 1 ) ,外表已经按照本条规则3:8-1 ; ( 2 )发现,如果提出要求,有获得; ( 3 ) ,被告和律师都获得了日期,地点和时间为提审/会商。 (二)认罪。事先向提审/会商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不得讨论案情,包括任何抗辩提供的,任何优秀的或预期的议案和发现问题,并就此在提审/会商。任何抗辩提供所须作出的检察官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交给被告的律师。 (三)提审/状态会议,在公开法庭进行。该提审/状态会议应在公开法庭不迟于50天之后公诉。法官应告知被告该物质的这项指控,并证实被告已检讨与律师起诉书和发现。被告应进入一个恳求收费。如果请求是不认罪,律师应报告的结果,认罪谈判,而这些其他事项,讨论根据传译3:9-1 ( b )项,其中应促进公正和迅速处置情况。在那个时间,日期为听证会的议案,并进一步会商,如有必要,应如期根据不同需要,每个案例。每个会议的地位,应在公开法庭与被告出席。 (四)审前听证会。听证会来解决有关的问题,受理的报表,由被告庭前鉴定被告,录音,和议案,以压制除非另有规定,由法院下令,之前举行审前会议,一经证明良好的事业,听证会以受理的其他证据,也可以举行庭前。 (五)审前会议。如果法院认定这一发现是完整的;所有提案已决定或预定在依照本条第(四) ,并allreasonable努力,以处理该案件未经审判已经作出,这似乎进一步谈判或附加地位会议会不会导致处置的情况下,或进度,对处置的情况下,法官应进行审前会议。裁谈会应在公开法庭上与检察官,辩护律师和被告都出席。除非反对一党时,法院应询问检察官来形容,如果没有偏见,对案件包括显着的事实和预期的证据,并应针对被告以确定被告理解: ( 1 )该国的最后恳求提供,如果其中存在的; ( 2 )宣判暴露作案起诉,如果罪名成立, ( 3 )表示,通常通过谈判达成认罪将不获接纳后,庭前会议和审判日期尚未确定; ( 4 )的性质,意义及后果对这样一个事实,即谈判的呼吁,将不会被接受后,审前会议已经进行了一个审判日期尚未确定;和( 5 )表示,被告有权拒绝认罪,并走上审判,并表示,如果被告进入审理该国必须证明案件超过合理怀疑。如果案件是不以其他方式处置,庭前备忘录应准备一个表格,由行政总监法庭。预审备忘录,应审查该纪录与律师和被告都出席并应署名,由法官,他们在咨询律师的,应确定审判日期。没有招生作出了由被告或被告的律师在会议应被用来对付被告,除非招生都是以书面记录,并签署了由被告及被告的代理人。法院也应告知被告有权出席审判,审判日期定,其后果的,如果未能出庭受审,其中包括可能认为审判将采取plce在被告缺席。注:源r.r 。 3:5-1 。 ( b )段删除和新的第(二)通过1971年7月7日是有效的1971年9月13日;段(二)经修改的1977年7月29日才能有效1977年9月6日;第(一)修订,并第( b )已删除1980年7月21日才能有效1980年9月8日;段(一)经修改的1992年7月14日才能有效1992年9月1日,首先是三句话的前第(一)修订,并重新划定第(三) ,最后一句原第(一)修订,并转移到新的第(五) ,新的段落(一) , (二) , (四)和第(五)通过了1994年7月13日才能有效1995年1月1日;第(五)经修订的2002年7月12日才能有效2002年9月3日。 3:9-2 。认罪

被告可以申辩,只有认罪或不认罪,以一种进攻。法院在其裁量权,可以拒绝接受认罪,并不得接受这样的认罪而不先解决被告人个人,并确定由研讯的被告和其他人,在法院的裁量权,是有事实依据,为认罪,并表示认罪是自愿作出,而不是由于任何威胁或任何承诺或利诱没有透露该纪录,并以理解指控的性质和后果,认罪。当被告被指控的罪行被判处死刑,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均须由被告之前进入一个认罪,以资本进攻或一小部分,包括进攻,向法院提供了满意的是,从提交的证据有是一个事实根据认罪。良好的事业表现,法院可在接受认罪,有秩序,这种抗辩不能举证,在任何民事法律程序。如果一个认罪遭拒绝,不承认对被告作出的,应被接纳为证据,对被告在审讯中。如果被告拒绝答辩或者停机静音,或如果法院拒绝接受认罪,拒不认罪不得进入。之前接受认罪,法院应要求被告完成,就asapplicable ,并签署了适当的形式由行政总监法庭,随后应提交刑事部门经理的办公室。注:源r.r 。 3:5-2 (一) (二) 。经修订的1972年7月14日才能有效1972年9月5日。经修订的1975年7月17日才能有效1975年9月8日。经修订的1982年9月28日至立即生效;条修订1994年7月13日才能有效1995年1月1日。 3:9-3 。认罪讨论;协定;提款

(一)认罪讨论一般。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可以从事有关的讨论,认罪和判决,并应进行讨论等事宜,将会促进公正和迅速的处置情况,但除以下简称授权法官不得采取任何参与这些讨论。 (二)入境的请求。当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达成一项协议,给予降级或者违法向一名被告申辩,条件是其他费用待审案件,被告将被开除或协议的有关句说,检察官会推荐,或当按照本条第( c )被告认罪,根据迹象显示,由法院的最高刑罚将会施加的,这种协议及这种迹象给予留党察看纪录在公开法庭进行,在时间的请求是进入。 (三)披露上法庭。对检察官的请求和辩护律师,法庭在在场的两位大律师可以允许披露给它的暂定协议的情况及理由,在时代的前进,为招标的认罪或者,如果没有初步协议已达成所处的地位的谈判朝着达成认罪协议。法院可以,然后向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是否会同意在暂定协议或者,如果没有初步协议已经达成,并征得双方律师的,最高可被判刑,将要在事件被告进入认罪的罪名成立,假设,然而,在这两种情况下该资料在presentence报告,在当时的一句是作为已经派代表向法院提出,在时间的披露,并支持其决心,认为司法公正的利益,将送达从而。如果协议达成,没有披露这些资料或如果法院同意有条件地接受认罪协议内容提出以上,或如认罪,是根据法院的有条件迹象约判刑时,所有的条款认罪,其中包括法院的同意,或其说明有关句,给予留党察看纪录在公开法庭进行,在时间的请求是进入。本条规则不应当被视为授权法庭解雇或降级收取任何费用无需征得检察官。 (四)协定,涉及诉权。每当一个认罪协议,包括一项规定,被告将不会上诉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尽管这一条款列入,被告有权采取及时上诉,如果认罪协议被接受,但如果被告因此,认罪协议可能无效,在选择的检察官,在其中活动的所有费用,应当恢复到相同的地位,然后马上进入认罪。在遇上被告提起上诉,在一个案件中,认罪协议中包括一项规定,被告将不会上诉,国家必须行使其权利,撤销认罪协议不得迟于七天前的日期定于口头辩论或呈无说法。 (五)撤回认罪。如果在时间的宣判,法院认定,该司法公正的利益将不会送达effectuating达成的协议,由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或以一句根据法院的先前的迹象量刑时,法院可以腾出认罪或被告应准予撤回认罪。 (六)有条件的呼吁。随着法院的批准,并征得检察官,被告可能因此进入一个有条件认罪保留该纪录上诉权,从不利的确定任何指定庭前动议。如果被告普遍存在在上诉时,被告应提供机会,以收回他或她的请求。本条中的任何规则的规定应视为限制诉权的规定,在R. 3:5-7 (四) 。 (七)抗辩切断。后庭前会议一直进行审判日期定,法院不得接受谈判达成的认罪缺席批准刑事庭长的基础上,物质变化的情况下,还是有必要,以避免旷日持久的审判或明显的不公正。注:采用1975年7月17日才能有效1975年9月8日。第(四)通过了1977年7月29日才能有效1977年9月6日; ( d )段调职为(五) ; ( f )段中通过了1980年7月21日才能有效1980年9月8日;段(二) , ( c )及( e )和字幕库段( b )项和第(三)经修改的1989年5月23日是有效的1989年6月15日;第(四)经修改的1990年6月29日,以有效1990年9月4日;段(一)和( f )经修改的,第(七)通过了1994年7月13日才能有效1995年1月1日;字幕第(七)经修正的2000年7月5日是有效的2000年9月5日。最高法院评

"重大情事变更"是指发生变化后,预审招待会上说,加强或减弱的情况下无论是控方或防御足以令,改变他们的认罪求情协议的立场。这既可以改变,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知识的律师。一些典型事例,可能构成重大变动的情况是,当新收费后,才提出申诉抗辩截断一直强加给一个合理的改变授权书发生后,一名证人变得不再可用,脑波或红陪审团发生时,或一些证据是新发现的。但是,这种变化通常有预期的合理主管检察官或辩护律师,包括美国的一些前述的例子,不是物质,也不是改变这一结果,从律师的缺乏普通勤劳。 "旷日持久的审判"是一个将有可能上两个星期或以上。一个例子是明显的不公正,是性侵害案件中受害人是一个小孩:如果审判可能有大量的负面影响,对儿童的,法院可给予减免。 "明显的不公正"不存在,只是因为有关各方都能够和愿意进入诉辩交易之日或之前进行审讯。恳求截断规则是推荐,由12家成员组成,最高法院刑事执业委员会在提出异议,与1992年至1994年刑事执业委员会的建议,对规则的,要落实刑事司营运标准。见137 n.j.l.j. 54 , 76-77 。这一建议被采纳,并进一步修改,由最高法院上文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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