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vercammen 是米德尔塞斯县检察员,他们已出版了130条款,在国家和新泽西州的出版物刑事法律及诉讼制度的课题。他被授予国家新泽西州律师市法院的执业一年。他的讲座和处理刑事案件中,市法院,在DWI ,交通和其他litigationmatters 。他是一名副主席的阿坝刑事法委员会, GP的,并将于宣讲,在2009年美国律师协会的年度会议。浏览网页www.njla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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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ne 10, 2010

证据规则104。初步问题

(受理1)一般问题。当一个人的资格,是一名证人,或证据的可接受性,或者一个特权的存在是受一个条件,而条件是在履行问题,这个问题是由法官决定。在作出这一裁定的法官不得适用于除第403或特权有效索赔的证据规则。法官可受理和决定等事项进行的存在或陪审团审理。

(二)相关条件的事实。如有证据,否则,如果有关的受理和其相关的附加条件,法官应当承认这一点后,或须获得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引进的条件的裁决。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指示陪审团考虑了实现的条件问题,并不顾如果它发现的证据表明这种疾病是没有完成。应指示陪审团无视证据,如果法官随后确定一个合理的陪审团无法找到实现的条件。

(三)对被告的陈述受理的初步听证会。通过的任何法律规则而如果法官在刑事所需的行动作出的一项声明,被告受理的初步裁定,法官应当听取,并确定其受理的问题出在陪审团在场在这样的听证会的证据规则应适用,以说服该声明受理负担的检控。如果法官对陪审团的声明承认,不得被告知这一发现,该声明是可以受理,但应当责令无视声明如果发现这是不可信的。如果法官随后从证据表明,这种说法并不受理的所有决定,法官应采取适当的行动。

(四)由被告的证词。通过初步事项作证时,被告不成为受盘问,以其他问题的情况。

(五)重量和信誉。此规则不限制当事人有权提交有关的证据之前,陪审团以重量或可信度。 (通过由七月一日起,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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