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 新泽西版
问题#71:什么是我对我的配偶的遗产份额,如果我选择采取了我的已故配偶?
在一般情况下,尚存的配偶不满下,死者的配偶将可能放弃的意志和选择把他或她的全部遗产的法定份额testatorís与他或她的份额。未亡配偶有权之一的第三产业提供的,在死亡时,死者的未亡配偶和未独立生活,除在不同的居住地。一般来说,尚存的配偶必须选择采取备案后,一对死者的遗产私人代表6个月内任命一个投诉他/她选修的份额。
是否选择采取遗嘱是一个不能没有全面的关于配偶的事务的信息作出的决定。这不是一个自我帮助和转介律师与破产财产的管理问题,通常需要熟悉。
3B的:8 - 1未亡配偶的人选修份额居住在该国死亡
什么是我对自己配偶的遗产份额,如果我选择采取了我的已故配偶?
在一般情况下,尚存的配偶不满下,死者的配偶将可能放弃的意志和选择把他或她的遗嘱人的全部遗产的法定份额与他或她的份额。未亡配偶有权之一的第三产业提供的,在死亡时,死者的未亡配偶和未独立生活,除在不同的居住地。一般来说,尚存的配偶必须选择采取备案后,一对死者的遗产私人代表6个月内任命一个投诉他/她选修的份额。
是否选择采取将是一个不可不全面的关于配偶的事务的信息作出的决定。这不是一个自我帮助和转介律师与破产财产的管理问题,通常需要熟悉。
以下是修订后的新泽西州法律对尚存配偶选修份额
NJSA 3B的:8 - 1未亡配偶选修份额
3B的:8 - 1尚存配偶或同居伴侣的人死于选修份额居住在这个国家;条件。
如果一个已婚的人或合伙人去世国内居住在该国,或以后1980年5月28日,尚存的配偶或同居伴侣有选择的权利,但根据对一的增强第三产业的选修份额限制和条件下称表示,只要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尚存配偶或同居伴侣没有独立生活,除在不同的居住地或没有停止作为人与妻子同居的,或者作为判决结果脱离床和电路板或将已引起了离婚或婚姻无效的行动造成一死者根据本国法律在其死亡前的情况。
经修正后的2005年,c.331,七。
3B的:8 - 2。选修分享未亡配偶死亡或不能在该国定居者家庭伴侣。
如果一个已婚的人或没有在该国居住国内的合作伙伴关系的人死亡的,正确的,如果任何尚存配偶或同居伴侣,参与该国的选修分享财产,由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管辖死亡。
经修正后的2005年,c.331,第8节。
3B的:8 - 3。对“增强产业的意义。”
在“增强地产”是指葬礼和管理费用降低了房地产,并强制执行债权,这是加入了由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间,或在国内的伙伴关系被继承人转移财产的价值,或为任何好处尚存配偶以外的人或其他国内合作伙伴,以至于被继承人没有得到金钱或金钱的价值,并充分考虑适当的转让,如果转让的是以下任何类型:
答:任何转让后1980年5月28日,根据该死者在他死亡的拥有或享受,或从权利,财产性收入的保留时间;
二任何转让后1980年5月28日,在某种程度上说,死者在他去世时保留的权力,单独或与其他人一起撤销或消费,入侵或主要为自己的处置效益;
角任何转让后1980年5月28日,即财产举行的死者的死亡时间和死者与另一生存权利;
四作出的任何转让后,1980年5月28日,内作出是否对死者的2年内死亡,以至于总在年内转让或向任何一个受赠人超过$ 3,000.00。
经修正后的2005年,c.331,补9。
3B的:8 - 4。重视财产转移
产权转让的方式提出了一套在NJS 3B的:8 - 3的价值作为死者的除给予无可挽回地在被继承人的一生一死受赠的财产价值作为受赠人之日起生效拥有或享有的财产如果发生第一次。
3B的:8 - 5。转让排除在外。
任何财产转让应被排除在根据NJS增强产业3B的:8 - 3,如果有书面同意或尚存配偶或同居伴侣合并审理的。目前还应当排除在破产财产中任何增强人寿保险,意外保险,联合年金或养老金支付给未亡配偶以外的人或国内其他合作伙伴。
经修正后的2005年,c.331,补10。
3B的:8 - 6。其他财产,包括在增强产业。
有也应包括在增强产业:
答:由尚存的配偶或同居伴侣拥有的时间,或作为一个结果,被继承人死亡的,该属性是由被继承人所得的范围内的财产价值,是指比遗嘱其他或遗嘱没有充分考虑继承在金钱或金钱的价值;及
二在甲款所述的财产价值本法已移交期间任何婚姻或同居关系时由尚存的配偶或同居伴侣没有在金钱或金钱的价值的任何人比,将有被纳入项目在死者其他充分考虑配偶或同居伴侣的增强,如遗产尚存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已先于被继承人。
所赚取的收入,包括财产前,死者的死亡不是由被继承人所得财产处理。
经修正后的2005年,c.331,第11节。
3B的:8 - 7。来自死者的财产。
对于N.J.S.的目的3B的:8 - 6,由被继承人所得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由被继承人生前创建的一个信托,委任为配偶或同居伴侣的任何财产的任何尚存配偶或同居伴侣的实益权益死者的一个任命的一般或特别权力的行使也行使的比配偶或同居伴侣,保险的任何收益,包括对被继承人的原因是他所支付的保费,任何一笔立即生命意外死亡福利有主张支付和年金合约的收益,根据该死者是主要年金由于他支付的保费,对金额折算的价值后,死者的任何公共或私人养老金死亡支付折算价值,残疾赔偿,死亡赔偿或退休计划,不包括联邦社会保障制度,对服务的原因,由被继承人履行或招致残疾,对尚存的配偶或同居伴侣从其他国家获得的任何财产权利而产生的社会共享价值与死者拥有的原和对嫁妆和curtesy任何权利的价值。保险费由被继承人的雇主,他的合伙人,合伙的,他是一个成员,或他的债权人,被视为已被继承人支付。
经修正后的2005年,c.331,第12条增补。
3B的:8 - 8。估价从被继承人所得财产。
对于估价由被继承人所得财产为目的而提供的NJS 3B的:8 - 6:
答:国有财产由配偶或同居伴侣在被继承人死亡的价值,作为对死者的死亡日期;及
二财产的配偶或同居伴侣转移的是当时的转让价值成为不可撤销,或在死者死后,以先到为准。
经修正后的2005年,c.331,第13节。
3B的:8 - 9。推定作为财产拥有或以前由配偶或同居伴侣的转移,在死者的死亡。
物业所拥有的尚存配偶或作为死者的死亡,或以前由尚存的配偶或同居伴侣转移国内的合作伙伴,推定为已经产生,除非是由被继承人的任何利益方规定,它是来自另一个来源。
经修正后的2005年,c.331,第14节。
3B的:8 - 10。豁免权选修份额。
对尚存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和尚存配偶或同居伴侣的权利,选举权利可以放弃,全部或部分,之前或之后结婚之前,当日或之后80年5月28日,由书面合同,协议或放弃,由公平披露后弃权方签署。除非有相反规定,对“放弃所有权利”(或同等学历语言)的财产或现在或未来的一个配偶或同居伴侣或一个完整的财产清算后进入房地产或在预期的分离,离婚或终止一个国内伙伴关系,是其他和放弃每一个由所有利益的所有股权,以1选修每个配偶或家庭伴侣的财产豁免,否则将通过从所立遗嘱继承或凭借其他他前豁免或财产将任何解决的规定执行。
经修正后的2005年,c.331,号第15条。
3B的:8 - 11。谁可以行使的权利,采取选修的份额。
选举的权利,采取尚存配偶或同居一选修份额可能只在他的一生行使。在尚存的配偶或同居伴侣的人,法院已委任一名监护人来管理其遗产,选举权利可行使由法院作出裁定后,选举是要提供足够的支持委任令的唯一案例尚存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在他的寿命可能。
经修正后的2005年,c.331,第16节。
3B的:8 - 12。备案择股投诉;时间延长。
尚存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可以选择参加由增强房地产后6个月内提交了一个被继承人的遗产个人代表的任命,在高级法院提出申诉,他选修的份额。法院可在选举时已过期和良好的事业后,尚存的配偶或同居伴侣所示,在通知中延长产业有兴趣的人士和distributees和增强产业的部分受助人的利益为选举时间将受到不利影响的同时选修份额。
经修正后的2005年,c.331,第17节。
3B的:8 - 13。审理通知书。
尚存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应给予的时间和听证会的地产有兴趣的人士,并在distributees及增广其遗产将受到不利的影响选修利益分享到部分受助设置地点另行通知。
经修正后的2005年,c.331,第18节。
3B的:8 - 14的份额为选修要求撤回。
尚存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可以撤回其在任何一个最终判决前项经法院时间选修份额的需求。
经修正后的2005年,c.331,s.19。
3B的:8 - 15。固定选修分成数额;支付选修份额
法院应确定每股金额和选修责令从增强产业的资产其付款或贡献适当的方式出现在下文载于本章规定。如果出现一个基金或房地产财产的增强包括尚未生效的个人代表占有,或已经由个人代表分发,但应确定法院对任何人有任何谁在基金利息的赔偿责任或财产,或谁拥有的目的,是否作为受托人或以其他方式。该诉讼的,可予保留对所有的人不到针对的人可寻求救济,但没有人受到更大的贡献,任何金额比他会被减免了,如果对所有的人受担保的贡献。
3B的:8 - 16。执行判决
法院的判决依照N.J.S. 3B的:8 - 15可予强制执行的其他法律强制执行判决。
3B的:8 - 17。价值尚存配偶或同居伴侣在任何生命产业的利益。
3B的:8 - 17。价值尚存配偶或同居伴侣在任何生命产业的利益。
在1对1选修份额的行动,选举配偶或家庭伴侣的全部或按比例在任何不动产或个人财产,或在任何trust生活产业的实益权益应分之一的的财产或信托或对总价值的一半价值该信托财产或生命受地产部分。
经修正后的2005年,c.331,s.20。
3B的:8 - 18。满意的选修份额。
尚存的配偶或同居伴侣的选修的份额,应采用满意金额:
答:所有财产的价值,遗产或权益,由该尚存配偶或自己的本地合伙人拥有在死者的来自任何收购来源,或继承了尚存的配偶或由于国内合作伙伴,死亡时间死者的尽管死亡的财产,财产或权益或部分,成功地由尚存的配偶或作为死者的死亡而国内的合作伙伴已由尚存配偶或同居伴侣放弃;
二在B分款所述的财产价值对N.J.S. 3B的:8 - 6,
角增广地产剩余财产是如此适用,对于尚存的配偶或同居伴侣选修份额的平衡,是公平责任之间的比例,以他们的利益价值增大房地产受助人分摊的地方。
经修正后的2005年,c.331,s.21。
3B的:8 - 19。人受到的贡献。
只有从原来的受让人,或任命,被继承人和受赠人,受赠人的范围内有其财产或收益,受的贡献,以弥补尚存的配偶或同居伴侣选修份额。一个人可贡献可能会选择放弃对他的财产转移或支付其价值在NJS规定的方式固定3B的:8 - 4。
经修正后的2005年,c.331,s.22。
Tuesday, June 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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